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15135号
原告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铭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