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钧融科集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钧融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庞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庞建军,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4-2-1502-1。
法定代表人:庞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北林新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489室。
法定代表人:庞建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钧融科集团有限公司、庞建军、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林新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庞建军名下房产,抵押权数目较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钧融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北林新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股权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津KB××**号、津KB××**号、津KB××**号车辆底档,不掌握位置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以1419249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划拨6496.9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
审判员  沈伟光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紫禾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