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农场园艺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4135号
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庆里7-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12078Q。
负责人:付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塘沽农场园艺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63420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农场园艺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