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263号
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12078Q。
法定代表人:付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男,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30603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军林,男,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4373324N。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923020(1-1)。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