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8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芝澜明仕小区2—1—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成,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龙州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期,石家庄市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君科,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唐县龙州镇高七里峰村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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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高七里峰村/div>
法定代表人:高书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君科、行唐县龙州镇高七里峰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该案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我们公司与高君科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2、(1)2019年5月14日,广拓环境公司、高七里峰有关人员和高君科商议了一下有关高七里峰村北变压器建筑垃圾清理问题,只是口头商议了一下,并未确认用什么车,什么时间开始施工,也没有签订文字性的协议;
(2)2019年5月15日晚上,高君科在未通知高七里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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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开始清理建筑垃圾,并且不是口头商业处的建筑垃圾,而且不知何故要在晚上清理建筑垃圾。
(3)2019年5月17日公司人员又去核实此处建筑垃圾后,5月18日公司以为高君科因价格太低问题不干此活,后将此活承揽于高书华,并完成工作后支付了费用;
(4)直到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才得知高君科车辆事故的事情。
(5)此事件属于高君科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且没经过对方允许情况下,私自用报废车辆、私自干活造成的交通事故事件,应属于其个人行为,我们不应承担由个人行为造成的任何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4.3万元,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恤金、交通费(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为清运堆积在高七里峰村村北变压器处的建筑垃圾,高七里峰村委会与河北广拓环境公司协商,由双方各出资50%,将建筑垃圾承揽给被告高君科清理。2019年5月15日19时30分,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团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七里峰村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入团贾线左转弯的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高君科驾驶冀I×××××低速六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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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君科驾驶的冀P×××××低速六轮车为报废车辆。被告高君科系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君科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行唐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被送到河北省二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视神经管骨折、右眼挫伤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左眼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右眼睡壁多发骨折、脑挫裂伤、珠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右额题四陷性骨折、颅面部多发骨折。出院后就已发生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做出(2020)冀012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高七里峰村委会与被告河北广拓环境公司,应当知道被告高君科驾驶的车辆为报废车,而将垃圾清运工作承揽给高君科,存在选任过失。判决被告高君科承担事故责任的70%,被告村委会与广拓公司在高君科应负事故责任70%内,各承担15%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做二次手术,住院8天。原告本次起诉后,向本院提交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费票据一张,金额为41788.87元;门诊费票据三张,金额422.80元;石家庄市第一医院门诊费检查票据六张,金额为260元;河北省跟科医院(邢台)门诊检查费票据七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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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96元;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门诊检查费票据一张,金额为280元。石家庄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外购药白蛋白票据一张,金额为1185元;石家庄市盛之和堂药房有限公司外购药盐酸万古零素票据一张,金额为250元;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外购药氧澳酸植柳破注射液票据一张,金额为1200元。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颅脑损伤成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的误工期限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90日。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垫付。委托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右眼损伤为八级伤残。鉴定费164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与被告高君科的赔偿事宜已和解。河北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考数据,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373元,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15.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373元。
另查明,原告***母亲耿振英,1960年4月24日生,耿振英与田二炮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儿子***与女儿田春彦。***与妻子2007年4月4日生育长女田钊西,2010年12月27日生育次女田昭涵,2019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田帛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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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高君科承担事故责任的70%,高君科接受运输垃圾的工作,被告高七里峰村委会与被告广拓公司,应当知道被告高君科驾驶的车辆为报废车,而将垃圾清运工作承揽给高君科,存在选任过失。被告村委会与广拓公司应在高君科应负事故责任70%内,各承担5%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本次损失为:一、医疗费46282.67元,河北医科大学医院住院费41788.87元;门诊费422.805元;石家庄市第一医院门诊费260元;河北省眼科医院门诊检查费896元;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门诊检查费280元。石家庄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外购药白蛋白1185元;石家庄市盛之和堂药房有限公司购外购药盐酸万古零素250元;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外购药复澳酸樟柳减注射液12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8天,每天100元。三、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90日,每天20元,营养费为1800元(90天X20元)。四、误工费,原告为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经营小吃服务,误工费应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15.38元标准计算,原告经鉴定误工期为363日,误工费为41882.94元(363天X115.38元)。五、护理费,原告受伤后由妻子李会珍护理,为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经营理发服务,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15.38元标准计算,原告护理期经鉴定为60日,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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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为6922.80元(60天X115.38元)。六、伤残赔偿金,原告颅脑损伤成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眼损伤为八级伤残,合并伤残系数为32%。按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373元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98387.20元(15373元X20年X32%)。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15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为11000元。八、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耿振英,1960年4月24日生,与原告父亲田二施育有两个子女,儿子***,女儿田春彦。***与妻子李会珍2007年4月4日生育长女田--6-钊西,2010年12月27日生育次女田昭涵,2019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田身靳。根据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373元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75227.84元L2373元X18年十12373元÷2人X2年)X32%。九、交通费,原告先后架转多家医院就医,到邢台、石家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500元。十、鉴定费4340元,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2700元,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1640元。以上损失共计289143.45元,被告广拓公司、高七里峰村村民委员会冬赔偿30360.06元(289143.45元X70%X15%)。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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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360.06元;
二、被告行唐县龙州镇高七里峰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360.06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也未陈述新的事实。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适格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认定高君科承担事故责任的70%,高七里峰村委会与被告广拓公司,应当知道高君科驾驶的车辆为报废车,而将垃圾清运工作承揽给高君科,存在选任过失。故原判让村委会与上诉人广拓公司应在高君科应负事故责任70%内,各承担5%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分配合理。上诉人主张不承担责任,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能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上诉人河北广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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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美珠
审 判 员 周玉杰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晓刚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