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4230号之一
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841NW73,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唐树沟大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陆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BL96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小区别墅10号。
法定代表人:乐谱,职务: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筑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70万元。保全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广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