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44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虎邱城北钢材市场K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天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南宁市。
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仕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南宁市安吉路8号新世纪花园18栋1单元501号房有相关房产,现因申请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庞仕声名下位于南宁市安吉路8号新世纪花园18栋1单元501号房。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