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宾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
被执行人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大道右侧16-19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名存实亡,该公司欠债多,涉及案件多,有部份案件上诉未有结果,该公司的财产未能确认,目前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宾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执行条件已具备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