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03民初2821号
原告:陈某,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农民,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农民,住广西南宁青秀区。
第三人: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天桃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3861881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KMXWN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第三人广西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钦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