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4589号
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峰之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