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财保1551号
申请人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继明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