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189号之一
原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7332823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华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735CX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