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360号
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6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71520747。
法定代表人:翟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华特路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735C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从被告处购买东方海洋高新区云溪基地所做的景观膜布并由被告安装交付使用,微信承诺质量保证十年,膜布制作和安装费合计83552元。2018年10月24日,被告根据测绘数据制作完毕并带人来工程现场安装,同日,原告支付尾款30000元(被告正反丝螺旋扣等未按照约定提供,现场说共计支付80000元即可),被告于25日凌晨离开,离开时未支付安装吊车费5000元。2018年10月26日中午在风力7级的状态下,膜布碎裂,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只负责按原告的要求加工膜布,制作完膜布后由原告自己到被告处提货,被告再派人员现场指导原告安装。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临朐县,因此应由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从被告处加工定作膜布并安装,双方间系承揽关系,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住所地为潍坊市临朐县。在答辩期内,被告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临朐县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