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保523号
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知民初43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文轩云图文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