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102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欣,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80号常州大数据产业园1号楼8楼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武红。
原告**与被告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