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01号
申请人: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三八南路西侧(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334324566J。
法定代表人:邢洪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R91L。
法定代表人:陆士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账户: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行××××)。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账户: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武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