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腾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渤海十八号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腾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津0114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8)津0114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