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山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3财保78号
申请人:佛山市山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住所地佛山市山水区大塘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制造业基地A区****号(自编*号)。
投资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澄月街办花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山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因与被申请人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429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向本院提供保单原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山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新水泥(黄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429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