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3791号
原告:华新水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澄月街办花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80321H。
法定代表人:胡贞武,董事长。
被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
法定代表人:侯建,董事长。
原告华新水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华新水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新水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海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