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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民生与柴玉阔、国网山东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02民初6284-2号
原告:*民生,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居民,住牡丹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居民,住牡丹区。
被告:国网山东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6284-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告申请解除对***驾驶的*******号轿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解除对***驾驶的*******号轿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驾驶的*******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