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2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5644H,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永丰街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149397219X8,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0043200797,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北首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永丰街中心小学、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811民初13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永丰街中心小学、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名下的银行存款2117480.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永丰街中心小学、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名下银行存款2117480.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