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0015号
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北-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RX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金,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雅市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龙子湖路交口南100米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P7K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雅市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合肥红蓝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