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体育舞蹈协会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288号
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71434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体育舞蹈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11599589834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27号。
责任人:**。
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体育舞蹈协会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