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桑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71434R。
法定代表人:包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桑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大溪村文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30000285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桑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520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桑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案款0元。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何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