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6543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135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22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早已停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但其名下有59363平方米建设用地(该土地已被安微省滁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富执民字第6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