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6541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304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54元、执行费18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多案,在诉讼过程中另案已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现部分房产正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其余房产因涉及轮候查封及抵押暂不处置;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涉及轮候查封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富执民字第65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