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446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辽,系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周口国贸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5KLH33。
法定代表人:张继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系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2单元22层2201-2208号、23层2301-2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2381。
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柱,系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闫 海
审判员 毛 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