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周口国贸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5KLH33。
负责人:张继举。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