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6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5KLH33。
法定代表人:张继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正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