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30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鲁1423执5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德州锦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元股权;在德州日饶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800万元股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德州锦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元股权;在德州日饶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800万元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