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1234号
申请人: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南侧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2层北区15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五万一千六百零二元五角九分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二十万一千六百零二元五角九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祥润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五万一千六百零二元五角九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8元,由申请人天津中海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