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705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353号23幢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860C。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运广,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050754-8。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3月29日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17年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中仅有少量钱款,无互联网银行开户。
3、2018年3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8年6月29日,本院又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17年8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外青淞公路两侧、三星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本院已发函给该院要求就处置后剩余部分参与分配。
6、2018年5月28日,本院至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实际控制。
7、2018年6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现场走访,为找寻到被执行人。
8、2018年7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终本电话约谈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