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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昆山佳茂缘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7244号
申请人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353号23幢7室,组织机构代码:75460386-0。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佳茂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以北、312国道以西,机构代码:77967530-X。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昆山佳茂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众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本院其他案件启动拍卖中,待处置完毕后将一并参与分配,本案以裁定程序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案。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