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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010号
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860C。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
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工资差额1870.56元、2017年7月工资3308.9元、不支付社会保险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仲裁认定事实存有争议,原告认为被告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2017年4-6月工资原告已经足额支付。2017年7月份被告在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前提下,将离职报告放在办公桌抽屉里后就不再到原告公司了。原告经核实发现被告将被告本人及另外两位公司员工的监理证件拿走未归还公司。鉴于以上情况,已经对公司及相关员工造成了损害,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没有将相关证书归还公司前,公司有权暂停支付被告7月份工资。被告在仲裁期间辩解说已经将相关证书遗留在公司,但没有通知及交接给任何人,相反原告通过调取的证书领取表及被告自认能证明被告领取了上述争议证书。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4月份入职,7月31日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平时扣的20%的工资都没有支付,认可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数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在仲裁裁决之后提起诉讼。关于原告所提因被告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而暂停支付7月份工资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如原告认为被告未办理工作交接并造成损失的,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