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世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高立存,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总经理。
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象山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昆山市,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