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世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昆山市公路管理处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申4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金水楼台小区2-17。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昆山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西路***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昆山市公路管理处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苏0583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因被申请人验收迟迟未完成,且在综合验收前又多次进行整改,故一直到2016年6月才验收完毕。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江苏省昆山市公路管理处答辩称,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