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优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优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坡,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A12栋商业6号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优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优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和解,故上诉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雪芳

审 判 员 罗乐平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陈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