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678号
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82024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仡佬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