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899号
申请人: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820242。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忠阳,男,仡佬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忠阳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