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5535号之一
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7号地下室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N6E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820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5400元,由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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