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5535号之一 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7号地下室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N6E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820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5400元,由原告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