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浙甬执民字第388、3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章金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南区庐山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新街道明州路26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355、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分别要求义务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借款3956731.85元人民币、540万元人民币及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对上述债务在530252元人民币、1385596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978元人民币、50226元人民币由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分配款265342元人民币、359160元人民币,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受偿224869.34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受偿306847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对其在上述二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本院提出债务抵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尚欠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3360003.49元人民币,请求予以债务抵销。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均为金钱给付,依法准予债务抵销,按各自的债务金额扣减。被执行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355、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施  晓  红

审 判 员严  建  雄

代理审判员宁       航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段修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