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911号之三
原告:施德宏,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9528243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玫瑰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61482024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宏与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德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德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施**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根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