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813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82024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海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立成诉被告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立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立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4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