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6363号
原告:张道来,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38510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新街科创园C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8784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沈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武,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来诉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道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道来撤回对***、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道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