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12行初101号

原告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魏锦,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庆明,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原沈阳市铁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相关职权变更至该局),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马晓明,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程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超,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作出(2018)辽0112行初2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辽01行终2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辽0112行初219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珩

审 判 员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李 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