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5196号
申请执行人:魏兴海,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11-4。
法定代表人:魏锦,该公司负责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519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8,524.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立军
审判员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