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5270号
申请执行人:魏兴海,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11-4,组织机构代码:71573818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527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4,512.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立军
审判员岳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