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梁信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与苏州梁信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951号
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新华后街4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23YJ3H。
法定代表人:谈建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赵梦莹,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九里桥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4LDG4N。
法定代表人:钱伟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5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