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951号之二
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新华后街4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23YJ3H。
法定代表人:谈建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赵梦莹,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九里桥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4LDG4N。
法定代表人:钱伟良。
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346元,由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