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945号
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4LDG4N,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九里桥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银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31948Q,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银梧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创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KWXK90,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银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创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2054.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52054.9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创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2054.9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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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